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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執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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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林毓芳 相 對 人 日東烘培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 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 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伍拾貳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 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爭議,於民 國113年1月23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 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 新臺幣(下同)2萬3,652元(含加班費差額986元、工資差 額1萬4,133元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8,533元),惟相對人迄 今仍未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薪資爭議,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 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13年1月26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 立內容為詳如調解方案,即:「1.資方應於民國113年2月2 日以前將下列項目匯入勞方之薪資轉帳帳戶:⑴任職期間加 班費差額,新臺幣(以下同)986元。⑵112年12月份及113年 1月份之工資差額,1萬4,133元。⑶8日應休而未休之特別休 假工資,8,533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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