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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執字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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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黃冠智 相 對 人 天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碧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 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 給付聲請人關於第十三期至第十四期金額合計新臺幣玖仟肆佰參 拾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薪資等爭 議,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 促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萬5,430元,惟相對人 僅給付5萬6,000元,其餘款項9,430元則迄今仍未履行,爰 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資遣費、薪資等爭議,前經社團 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11年10月28 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資方應給付勞方111 年8月份、9月份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共 65,430元,勞方同意讓資方分期給付,分期給付方式如下: 111年10月30日給付8,000元、111年12月開始至112年5月期 間每月25日給付3,000元、112年6月起至112年11月期間每月 25日給付6,000元、最後一期於112年12月25日給付3,430元 ,上述分期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加計法定利息。」 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 堪信屬實。又相對人僅給付5萬6,000元,其餘款項9,430元 則迄今仍未給付,亦有聲請人之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表附卷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 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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