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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執字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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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張雅玲 相 對 人 弘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日所處理聲 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結果「一、勞 資雙方達成和解,本調解案成立。二、附表所示和解金款項(如 申請人主張),對造人應於113年2月15日(星期四)前一次全額匯 入申請人殷貝如等21人原留薪資帳戶內。」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壹拾陸萬零玖佰伍拾壹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 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3 年2月2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資遣費共新臺幣(下同)160, 951元,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勞工局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結果如主文所示內容之調 解成立,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與相對人 間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據。聲請人依首 揭條文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薪資、資遣費共160,951元之 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附表 申請人 和解金款項(單位:新台幣) 張雅玲 113年1月工資:32,067元 資遣費:128,884元 合計:160,9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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