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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執字第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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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李溢華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爭議,於民國 (下同)110年3月19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 行調解,雙方調解尚未成立,並於110年3月29日在相對人公 司第六會議室雙方簽定調解成立紀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資遣費新台幣(下同)378,000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 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主張與相對人於110年3月29日在相對人公司 第六會議室雙方簽定調解成立紀錄等情;惟聲請人與相對人 於相對人公司所簽立之「協調會議紀錄」未經法定調解機關 調解成立,非屬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成立之調解或仲裁,聲請 人自不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但聲請人可依其他訴訟程序取得執行名義後,再 聲請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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