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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執字第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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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李俊宏 相 對 人 弘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等爭議,於民 國(下同)113年2月19日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中華法令 遵循暨法制管理交流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 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及資遣費新台幣(下同) 319,734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主張與相對人於113年2月19日有勞資爭議調 解成立等語;然依聲請人檢附與相對人間於113年2月19日之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記載:「不成立; 原因:資方不同意調解方案,因資方已無資力償還債務。」 ,是自非屬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成立之調解或仲裁,核無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從而,聲請人依前揭 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但聲請人可 依其他訴訟程序取得執行名義後,再聲請對相對人為強制執 行,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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