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執字第3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陳秀惠 相 對 人 弘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3 年2月19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 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資遣費、預告工資新臺幣( 下同)145,643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 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惟資方不同意調 解方案,且資方已無力償還債務,因而兩造調解不成立,是 本件非屬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所定「經調解成立或 仲裁」之情形,自無逕依該條聲請強制執行之適用,故聲請 人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