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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小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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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0號 原 告 鄭淑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新北市六桂宗親會之 地址及設立登記資料,並檢附被告新北市六桂宗親會之法定代理 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有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起訴狀上僅記載被告新北市六桂 宗親會,未完整記載被告之姓名、年籍及住居所及設立登記 資料,起訴程式尚有不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 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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