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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請求給付薪資差額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補字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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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8號 原 告 蔡妃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家侍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 因請求給付薪資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 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 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990 元(計算式:工作薪資差額8,590元+因訴訟案須請假損失薪 資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查本件工作薪 資差額(8,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屬於勞動 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給付工資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 三分之二,原告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7元(計算式:1 ,000元×2/3=667元,元以下採四捨五入)。 三、從而,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 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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