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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訴字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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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0號 原 告 蕭江龍 朱豐美 張翠萍 陳阿珍 劉愛麗 林素玉 張媛茹 朱名信 陳秀娟 朱淑芳 簡秀雲 吳坤凌 前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各如附表A欄所示之金額,原應分別徵收如附表B欄所示之 第一審裁判費,惟因原告此部分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 因給付工資、資遣費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各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分別為附表C欄所示 之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附表: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A欄) 原應繳納裁判費(B欄) 暫免2/3後應繳納之裁判費(C欄)(元以下四捨五入) 蕭江龍 306,679元 3,310元 1,103元 朱豐美 388,351元 4,190元 1,397元 張翠萍 318,504元 3,420元 1,140元 陳阿珍 201,878元 2,210元 737元 劉愛麗 277,482元 2,980元 993元 林素玉 302,856元 3,310元 1,103元 張媛茹 203,632元 2,210元 737元 朱名信 285,329元 3,090元 1,030元 陳秀娟 254,219元 2,760元 920元 朱淑芳 237,348元 2,540元 847元 簡秀雲 416,562元 4,520元 1,507元 吳坤凌 319,674元 3,420元 1,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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