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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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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王興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捌仟肆佰陸 拾玖元,及其中肆拾伍萬玖仟肆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下同) 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參拾壹萬貳仟貳佰壹拾柒元自 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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