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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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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2號 債 權 人 長虹天際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湯惠絜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珮瑜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 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 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 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 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 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珮瑜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月17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務人為區分 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建物謄本、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 件等資料,債權人已於113年1月19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 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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