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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3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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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57號 債 權 人 萬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恩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秋梅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 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 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 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 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 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 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秋梅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月29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務人名稱、 最新之登記資料、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等資料,債權 人已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 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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