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48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487號 債 權 人 黎姵慈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最高法院90 年台抗字666號裁判之意旨,非訟事件法並無類似民事訴訟 法第253條及第400條第1項之規定,亦無得準用之規定,是 非訟事件,尚不發生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問題。倘非訟事件經 裁定確定後,其裁定內容不能實現,當事人自仍得聲請更行 裁定。反之,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 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 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 二、經查,債權人主張之權利,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勞執字第48 號民事裁定確定,故債權人對債務人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已取得合法之執行名義,且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   8750號換發債權憑證,此有債權人檢附之債權憑證影本附卷 可憑。是債權人既已取得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本得向法院 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須就同一權利重複聲 請支付命令,故本件之聲請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