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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7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6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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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36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 債 務 人 王榮川即王何玉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慶隆即王何玉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慶彰即王何玉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慶弘即王何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何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三計算之利 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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