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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0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7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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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72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陳業即陳俞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萬參仟貳佰零玖元,及其中壹仟肆佰陸 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貳萬壹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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