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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8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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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5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非訟代理人 蕭建昌 債 務 人 鄭怡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 3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鄭怡如前於民國110年7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 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 積欠聲請人34,111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暨自民國112年9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爰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 益。 釋明文件:貸款契約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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