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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1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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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朱建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肆佰肆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朱建宇於105年11月1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 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 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釋明文 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8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5155元 朱建宇 自民國113年0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48485元 朱建宇 自民國113年0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3 新臺幣17805元 朱建宇 自民國112年09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3 新臺幣17805元 朱建宇 自民國112年10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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