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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5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9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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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6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蘇家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壹仟玖佰參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蘇家弘於民國112年04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5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25日起至民國119年04月2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1月15日止累計565,994元正未給付,其中540,446元為本 金;24,256元為利息;1,29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蘇家弘於民國111年10月20 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20日起至 民國118年10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15日止累計435,945元正未給付, 其中417,896元為本金;17,956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 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 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9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40446元 蘇家宏 自民國113年01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17896元 蘇家宏 自民國113年01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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