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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1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9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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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9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楊明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陸仟玖佰肆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計收參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明傑前於民國110年07月06日經網路向聲請人 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 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 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6,942元,及自 民國112年08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5計算 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加年利率1%),暨自民國112年09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 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 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1、 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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