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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2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0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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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劉婷雨 章美鳳 一、債務人章美鳳 、劉婷雨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參 仟捌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婷雨 前就讀私立莊敬工家、德霖技術學院 進修部邀同債務人章美鳳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共 9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230,318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 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08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 債務人劉婷雨 自民國112年09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 23,806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章美鳳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 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 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 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01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806元 章美鳳 、劉婷雨 自民國112年08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806元 章美鳳 、劉婷雨 自民國112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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