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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5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0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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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2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文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伍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8年2月15日、108年2月21 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 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 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 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 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 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 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 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1月28日止,帳款尚餘 新臺幣(以下同)36,458元,及其中本金34,555元未按期繳 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28日止,帳款尚餘36,458 元及其中本金34,555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 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據清 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02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757元 李文正 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75% 002 新臺幣22,798元 李文正 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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