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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5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1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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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3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吳宗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柒佰貳拾參元,及其中 貳萬玖仟陸佰伍拾玖元自民國113年0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宗哲 於111年03月15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 ,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 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 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二)債務人吳宗哲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新臺幣 29,659元,而於113年01月08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 計算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1,064元,以上共計新 臺幣30,723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釋明 文件:帳簿查詢表、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影 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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