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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0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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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杭立強 債 務 人 陳進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參萬參仟壹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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