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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2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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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8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非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債 務 人 張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參佰伍拾陸元 ,及其中玖仟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年 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之違 約金,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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