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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2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1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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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8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彭奎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壹仟貳佰柒 拾陸元,及其中壹拾壹萬玖仟壹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肆仟零捌拾 參元,及其中壹拾參萬玖仟陸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玖仟肆佰參 拾陸元,及其中壹拾萬玖仟捌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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