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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5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2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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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8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權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肆佰捌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7年10 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48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420%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7,48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 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 容之書面,併與陳明。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 書,於自民國108年7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 利率依年利率16.0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 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 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5,999元及 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 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 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 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三、茲債權人 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規定,狀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28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77486元 吳權庭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四二 002 35999元 吳權庭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7486元 吳權庭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35999元 吳權庭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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