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5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34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怡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陸仟伍佰參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怡蓁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19日起至民國119年04月1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1月19日止累計326,068元正未給付,其中291,349元為本 金;33,343元為利息;1,37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陳怡蓁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07日止 累計30,462元正未給付,其中27,875元為消費款;1,387元 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 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 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 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34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1349元 陳怡蓁 自民國113年01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7875元 陳怡蓁 自民國113年01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