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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5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3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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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6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家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肆佰貳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家寧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3年01月07日止累計108,429元正未給付,其中104, 190元為消費款;3,839元為循環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 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3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4190元 張家寧 自民國113年01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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