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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4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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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68號 債 權 人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債 務 人 正大高分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元凱 人 一、債務人正大高分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 臺幣(下同)壹仟零玖拾貳萬捌仟參佰肆拾貳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郭元凱就第一項所示金額,應於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 之範圍內與債務人正大高分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 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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