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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4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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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9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非訟代理人 楊孟臻 債 務 人 林程洋即林宇亨 林建國 高玟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捌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被告林程洋即林宇亨於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林 建國、高玟惠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1紙(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 見釋明文件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 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 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 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 ,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 、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 加年率1%固定計算(放款借據第一節第六條),前項所定本金 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 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二)惟被告未依約履行債務,訖 今尚結欠本金52,584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 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 帶保證人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 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被告林建國、高玟惠等二人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 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 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 項之規定,准予寄 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就 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及催收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各1 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49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2,584元 林建國、林程洋即林宇亨、高玟惠 0000000 0000000 年息1.65% 001 新臺幣52,584元 林建國、林程洋即林宇亨、高玟惠 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2,584元 林建國、林程洋即林宇亨、高玟惠 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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