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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4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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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9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非訟代理人 楊孟臻 債 務 人 黃廷煜 黃唯雄即黃清順 劉小嫚即劉莉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柒佰壹拾參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被告黃廷煜於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黃清順、劉 莉珍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釋明文 件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 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 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 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 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放款借據第一節第六條),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 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 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 個月部分)計算。(二)惟被告未依約履行債務,訖今尚結欠 本金182,713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 無效,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 人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 息暨違約金,另被告黃清順、劉莉珍等二人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 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 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 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 放出查詢單及催收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各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49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2,713元 黃廷煜、黃清順、劉莉珍 0000000 0000000 年息1.65% 001 新臺幣182,713元 黃廷煜、黃清順、劉莉珍 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2,713元 黃廷煜、黃清順、劉莉珍 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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