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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5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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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8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冠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壹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冠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8日止累計32,718元正未給 付,其中29,264元為消費款;1,691元為循環利息;1,763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 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58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264元 林冠宇 自民國113年01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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