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5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71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1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林澤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肆拾壹元,及其 中23058元自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林澤明 於110年06月11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 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 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 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 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林 澤明 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23058元,但於112年11月0 6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 等,共計新臺幣24941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 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 請書及約定條款及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