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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0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8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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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4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劉美玲 陳微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債務人劉美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零 壹佰玖拾柒元,及其中壹拾壹萬肆仟肆佰柒拾肆元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美玲、陳微心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肆仟壹佰貳拾 陸元,及其中參仟玖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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