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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9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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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思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陸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思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13,466元正未給 付,其中12,583元為消費款;883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 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90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2583元 陳思婷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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