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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9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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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徐葦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柒佰肆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徐葦庭於民國111年08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19日起至民國126年12月0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1月31日止累計30,745元正未給付,其中28,950元為本金 ;1,70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 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90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8950元 徐葦庭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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