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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5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9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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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0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劉志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志佑於民國112年0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62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22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2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0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 2月01日止累計566,624元正未給付,其中566,387元為本金 ;23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二)債務人劉志佑於民國112年02月22日向債權人 借款4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22日起至民國119年0 2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07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13年02月01日止累計413,163元正未給付,其中412,58 3元為本金;58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劉志佑於民國112年04月21 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21日起至 民國119年04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 .0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01日止累計138,733元正未給付, 其中138,518元為本金;21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 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90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6387元 劉志佑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0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12583元 劉志佑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07%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38518元 劉志佑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07%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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