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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9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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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71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葉慈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玖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柒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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