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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7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0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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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6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唐曉雯 債 務 人 林秋慧 債 務 人 楊明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伍萬貳仟 伍佰貳拾參元,及其中壹佰零肆萬玖仟肆佰貳拾參元自民國 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 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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