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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1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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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2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黃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參佰捌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志強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 證一),借款期間自107年9月26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 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 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三、為此,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 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 ,請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 債務人仍在監,請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 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請依職 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 法送達。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1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33979元 黃志強 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0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3979元 黃志強 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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