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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7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2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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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0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瓊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零捌拾陸元,及本金 65680自113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75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8年3月20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 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 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 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 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 5)。截至民國113年1月8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6 7,086元,及其中本金65,680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 至民國113年1月8日止,帳款尚餘67,086元及其中本金65,68 0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 ,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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