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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2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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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1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黃驊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肆仟柒 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2.02計算之利息,暨壹仟貳佰元之違約 金;(二)陸萬貳仟貳佰玖拾貳元,及其中參萬玖仟柒佰壹拾 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3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萬捌仟柒佰壹拾柒元部分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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