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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2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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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98號 債 權 人 吳淑儀 債 務 人 陳安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 規定,執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 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利息。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自民 國112年7月2日起計算之利息,惟系爭本票係於民國112 年1 2月31日到期,依前揭規定,於到期日前之利息債權人無請 求權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核發支付命令。如債權人不服 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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