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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3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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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303號 債 權 人 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 債 務 人 林宏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肆萬捌仟肆佰捌 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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