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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32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32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宇安即李慶祥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所設於桃 園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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