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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4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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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450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張瑋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陸仟陸佰參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 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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