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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4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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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45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賴卉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貳拾萬肆仟壹佰 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2.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180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180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二)壹拾肆萬參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 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72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180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180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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