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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5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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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7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施世宏 債 務 人 陳昕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萬肆仟伍佰肆拾貳元,及 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十 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肆萬肆仟貳佰 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 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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