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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6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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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03號 債 權 人 蔡正育 債 務 人 陳進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捌萬壹仟伍 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十六計算之懲罰性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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