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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6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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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3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蔡德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壹佰壹拾陸 元,及其中貳仟肆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5計算之利息,及其 中貳萬捌仟捌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7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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